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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 民事执行规范新变化:执行和解与担保新规定重大新增内容

王冰 王利军 中伦视界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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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至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执行和解制度与执行担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大幅内容,包括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内涵、外延,以及具体执行的步骤、条件、救济等事项,增强了该两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为该两项制度的实质化提供了立法层面的支持。其中有几项重大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一、关于执行和解制度

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新诉讼,但被执行人不享有该类诉权。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该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新诉讼的权利,对最大化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和解协议可能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的前述规定,若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则无法提起新诉讼。对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让渡较大利益后反悔的,被执行人则可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七条办理提存手续。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此,《执行和解协议》第十六条补充规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通过诉讼解决和解协议效力的争议,同时也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

 

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不能获得支持。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滥用,部分裁定直接被用以作为办理物权过户依据,极易引起新纠纷,不利于维护所有权秩序,也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执行和解规定》的前述规定有利于统一相应法律适用尺度。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程序。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非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但是,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中止执行程序。在此新规定下,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程序。


二、关于执行担保制度

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时应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执行担保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担保人应当出具担保书,且其中需要明确载明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该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相关理论,解决了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民事审判程序直接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基础性问题,对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对外提供执行担保需提交特定法律文件。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外担保数额也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因此,《执行担保规定》第五条相应要求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时需提交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未依照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人民法院更多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担保规定》前述规定一方面在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在于避免各方对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的效力发生争议,进而影响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

 

人民法院不得将担保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该事项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意见是,应当对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予以明确,在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执行中应先作出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是,依照《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担保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此新规定下,担保人不能享有与执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但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总体而言,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与强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相比较,《执行和解规定》及《执行担保规定》丰富了执行机制,使得执行程序更加灵活,是有益且有效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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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冰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破产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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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王利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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